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高新(滨)市管工商处字(2015)第5008号
处罚日期:2015-04-17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衢州市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1幢1552室,法定代表人:石小刚,股东:石小刚、石金土,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服饰、箱包、鞋帽、丝绸制品、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专控):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网页设计、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淘富”第17434697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陈文昌,而非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石小刚,股东石小刚、石金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淘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330106000109206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丹枫路1075号雪峰银座1幢1905、1906室
法定代表人:石小刚
营业期限:2009年10月14日至2029年10月13日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服装服饰,箱包,鞋帽,丝绸制品,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专控);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网页设计,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0月成立淘富网(www.taofumall.com)网站,主要从事淘宝商家的托管服务。2014年12月开始,在其页面上宣称“全国目前最大的个人网店增值服务商”,对店铺的经营状况和商业信誉做了虚假的宣传。2014年10月开始,当事人为了拓展网店托管业务,在和网店签订的合同中承诺提高网店交易量,同时利用购买的账号和公司员工的账号购买与其签订合同的网店的产品,再让网店将所得款项返还,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网店提升商业信誉。当事人于2015年3月16日对上述行为做出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关于网页宣传内容和交易额的书面说明,网页内容截图,与网店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分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们认为:当事人对其网站“全国目前最大的个人网店增值服务商”的描述,既没有相关行业标准,也未经过全面严谨的调查,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为了拓展网店托管业务,利用购买的账号和公司员工的账号购买与其签订合同网店的产品,再将所得款项返还,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网店的合法权益,属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虚构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及其所属的所有营业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