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2)第2326号
处罚日期:2012-10-15 处罚内容: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玖玖爱国际工艺饰品中心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9号院4幢503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桥东方庄6号公寓3号楼3单元1105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乃国,已于2012年12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玖玖爱国际工艺饰品中心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乃国没有注册“玖玖爱”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玖玖爱国际工艺饰品中心和“玖玖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玖玖爱国际工艺饰品中心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9号院4幢503室
注册号:110106012347110
投资人姓名:王乃国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10月20日核准登记注册,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当事人纳税说明、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我局于2012年9月28日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负责清算,并在清算完毕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