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2)第496号
处罚日期:2012-05-22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圣乐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号-1号北京枫林商务酒店806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外环西路总部国际26号院,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股东:杨立稳、朱爱玲,已于2013年10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圣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6月9日申请注册“棒棒塘”第9572527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圣乐美科技有限公司和“棒棒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圣乐美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二层
注册号:110106012474502
法定代表人:杨立稳
经查: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当事人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在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二层,通过公司自设网站(网址:www.bbt18.com)对其销售童装活动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上宣称:“棒棒塘童装隶属于北京圣乐美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 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童装企业,多年来以风格多变的设计理念深受广大家长和少年儿童的喜爱。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有一定规模,具备多个现代化的OEM生产车间,和多条世界先进水平的服装生产线。公司高薪聘请国内外知名服装设计大师担任设计顾问,长期指导公司技术研发工作。综合素质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拥有多年的实际操作经验,掌握着世界最新的工艺技术和最流行的时尚素。”的宣传内容。经核实,当事人不具备研发、设计、生产的能力,没有生产车间和服装生产线,其销售的童装是委托佛山市胜堡狮隆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从未聘请过“设计顾问”,也未进行过服装相关的技术研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12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