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2)第925号
处罚日期:2012-06-26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意仕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39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西国贸大厦科技孵化广场4042a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牟晟震,已于2013年10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意仕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牟晟震没有注册“粉孩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意仕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粉孩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意仕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4040室
注册号:110106014741719
法定代表人:牟晟震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为了扩大宣传效果,显示公司实力,在其自设网站(www.fhe66.com)的企业介绍中宣传“粉孩儿-中国童装第一有机面品牌!知名品牌,实力保证!北京意仕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儿童服装研发、设计、营销、服务和品牌运作的国内知名童装企业。公司拥有十几年的外销服装生产制造经验,合作伙伴遍布加拿大、法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公司及时采集世界流行咨询,赋予品牌独特风格。”。经核实,当事人虚拟了粉孩儿-中国童装第一有机面品牌,当事人2012年3月19日才成立,没有十几年的外销服装生产制造经验。现在当事人还在宣传招商阶段,还没有客户签约,所以没有加拿大、法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合作伙伴。经营期间,当事人未签订合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网页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12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