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4)第1703号
处罚日期:2014-09-12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博师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4层405-1,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中心座3层,法定代表人:刘国铭,股东:刘国铭、赵丹、樊栋梁、刘国营,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博师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8月12日申请注册“博师教育”第13063681号第41类培训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30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
当事人:北京博师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4层405-1
注册号:110108011493384
法定代表人:刘国铭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在其经营场所外墙上粉刷的宣传语有“博师教育集团是一家集一对一个性化教育产业,教育投资,教育连锁运营管理为一体的大型连锁教育机构。本着为‘中国教育事业而创’的理念,集团引进最先进的加盟连锁管理运营体系,力争打造中国连锁教育第一品牌”的内容字样。经调取当事人企业档案信息,确认当事人主体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自然人股东樊栋梁、赵丹、刘国铭、刘国营共同出资设立。当事人承认其既不是教育集团也不是一家集一对一个性化教育产业,教育投资,教育连锁运营管理为一体的大型连锁教育机构。其宣传目的主要为了提升自己实力便于招生,进行了夸大其词的宣传,造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企业档案信息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4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其他方法对服务的提供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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