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通处字(2014)第132号
处罚日期:2014-05-04 处罚内容:罚款5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影视文化南路0620号,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清大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辉,股东:孙宠鹏、刘骏涛、张辉,经营范围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教育投资顾问;教育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翻译服务;文字编辑;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市场调查;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销售其他日用品、办公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406185号第41类游乐园服务商标为“家·宝贝”而非“家宝贝”,且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家宝贝”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影视文化南路0620号
注册号:110112006225438
法定代表人:张辉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一般经营项目:教育投资顾问;教育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翻译服务;文字编辑;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市场调查;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销售其他日用品、办公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案件来源:举报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11月,在其经营场所内装修设置企业形象展厅,通过在展厅内设置宣传图册、播放企业宣传视频、陈列相关产品等方式对外宣传。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的彩旗及企业形象展厅内设置的宣传图册及播放的企业宣传视频中均对外宣称自己为“清大世纪教育集团”,并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宣传海报宣称“家宝贝儿童成长俱乐部 8000平米畅游空间 亚洲最大室内翻斗乐 国内最长的儿童T台”。
在上述展厅内设置带有“第一财富资源”、“走上大讲台”等内容的多种宣传图册对当事人自身及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在上述“第一财富资源”宣传图册中宣称:项目名称为家宝贝智能王全脑开发系统,政策资源:教育部十一五重点课题“体验式教学模式研究”课题组,承办单位:清大世纪集团独家负责本课题系统研究、产品技术开发和项目推广。在“走上大讲台”宣传图册中宣称:走上“大”讲台,建立班级圈,年收益60万。
当事人自2014年1月起在域名为www.eeduol.com的企业网站“公司历程”中宣称:在教育部十五课题《网络教育资源对策研究》总课题组指导下,开发清大E智魔方,与国务院国资委合作,开发国际职业资格认证的网络培训系统,并负责全国推广。
在上述宣传册及网站中均宣称自己为“清大世纪教育集团”,并在上述宣传途径中突出宣称自身为最具公信力教育集团、中国十大品牌教育集团、中国企业成长百强。
经查证,当事人为2003年10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至我局调查时止并未取得集团登记。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数据库查询并没有“清大世纪教育集团”和“清大世纪集团”的登记记录。
就当事人宣称教育部十五、十一五重点课题的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向教育部主管重点课题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求证,经该办公室查询教育部历年重点课题项目中均没有当事人宣称的《网络教育资源对策研究》和《体验式教学模式研究》这两个课题。
就当事人宣称的与国务院国资委合作部分内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宣传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仅提供了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评委员签订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仅约定就国际物流、国际电子商务、移动商务、国际营销等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相关事宜,无法体现当事人与国务院国资委有任何合作关系。至本案终结当事人未提供可证明其与国务院国资委存在合作关系的证据材料。
调查中我们注意到当事人虽然获得腾讯网、网易、新华网、新浪网等网站颁发的最具公信力教育集团、中国十大品牌教育集团、中国企业成长百强等奖牌,但经执法人员调查,上述网站组织的相关活动,并没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多数以网友投票方式产生。当事人在宣传中突出宣称自己为最具公信力教育集团、中国十大品牌教育集团、中国企业成长百强,易引相关公众误解。
另查,当事人在宣传中宣称“走上大讲台,建立班级圈,年收益60万”,当事人无法提供如此宣传的事实依据,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称,如此宣传只是一个理想的测算数额,并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店内宣传等方式对其产品、自身情况等所做不实或易引人误解的宣传,具有误导性。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注意到在2013年6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曾对当事人宣称自身为“清大世纪教育集团”同时在经营场所内及网上宣传中带有“家宝贝成长俱乐部 占地8000平方米大型儿童游乐场”等不实内容进行处罚,认定其为虚假宣传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2014年1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收集的宣传材料及当事人域名为www.eeduol.com、www.52youxue.com等相关联网站宣传内容打印件、教育部教科院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给我局回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数据查询函、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证明、与当事人相关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取得“清大世纪”商标证复印件、当事人印制宣传材料印刷合同、当事人经营场所展厅设计和装修合同、经营场所户外广告制作合同复印件、2013年6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的京工商石处字(2013)第77号处罚决定书查询件、当事人获得新华网、网易、腾讯网颁发奖牌的照片及其他材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张孟锟的陈述材料等证据材料佐证。
本局于2014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工商通经检听告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