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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4)第1390号

处罚日期:2014-11-13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凯,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注册“天空国际”第13464938号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天空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
  注册号:110115009358132
  法定代表人:张承超

经查:201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的“天空国际”代金券使用说明中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字样的格式性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期间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4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
  • 官网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
  • 免费电话:4006-130-616
  • 免责声明:市监处罚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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