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1802号
处罚日期:2013-07-09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609-08,而非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1801-1803室,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股东:刘小珍、林忠友、刘继明,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注册“清道夫”第14295519号第7类垃圾处理机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和“清道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1801-1803
注册号:110108013451809
法定代表人:林忠友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11月起在推广、宣传“清道夫垃圾处理器系列产品”项目特许经营活动中,其2013年1月在www.3158.cn网站发布的“清道夫家庭垃圾处理器”的广告称:“以一个30万人口的县级城市分析:假设在一个30万人的县城,只按20%的安装率,每家安装一台清道夫就是60000台,每台净赚500块,就是3000万的利润。……县市区域内拥有大大小小的学校、酒店、饭店、食堂、小吃店、医院、企业单位、机关单位等约5000家,平均安装1台清道夫,共需要5000台产品,每台工程机利润5000,则单位用户市场将超过2500万元。……每个县级城市就至少有超过1000家潜在客户,先期铺点其中100家,如每家每月只售10台,每台毛利500元计即每月可盈利50万元!”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投诉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网页广告等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3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了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