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09)第862号
处罚日期:2009-04-15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5号楼206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法定代表人:沈亚杰,股东:创世美味餐饮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沈亚杰,经营范围为:食品、餐饮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培训、销售、维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装饰设计;经营管理咨询;组织饮食文化交流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斯贝斯”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和“斯贝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5号楼206室
注册号:1101081121145
法定代表人:梁红
经查:当事人为了扩大其公司的影响,于2009年1月份在其公司的网站(网址为www.kzai18.com)上,以“二○○五年六月“赛美味”成为共青团中央“彩虹工程”特别授权项目”及“CCTV上榜品牌快仔”和“二○○五年十月赛美味公司和旅游卫视“那小嘴”栏目共同推广美食品牌”的名义宣传自己的公司及推行快仔品牌,招收加盟商。至立案时,“赛美味”未被共青团中央“彩虹工程”授权过,其公司推行的快仔品牌也未被有关部门评为过CCTV上榜品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外宣传网站内容的打印件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局于2009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服务的提供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