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5)第3101号
处罚日期:2015-04-21 处罚内容:1、罚款4074元;2、没收违法所得902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沐蕾迪时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铁匠营村铁兴西路22号,而非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一街1号院13号楼底商1-14,法定代表人:刘纪文,股东:刘建梅、刘纪文,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服装;销售针纺织品、服饰;承办展览展示;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沐蕾迪时装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沐蕾迪”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北京沐蕾迪时装有限公司和“沐蕾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沐蕾迪时装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铁匠营村铁兴西路22号
注册号:1102222623707
法定代表人:刘纪文
经查,2014年7月1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与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南大街16号院1-2号楼1-5层及地下1层(北京新世界利莹百货有限公司)二层女成熟装营业区,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沐蕾迪品牌的女士服装进行抽查检验,现场抽取标称商品名称是真丝衬衫(商标:沐蕾迪、款号:QZ114272 色号:9#)的样品1组2件。2014年8月1日经承检机构对抽检商品进行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纰裂不符合GB/T18132-200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我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2015年4月10日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售出该产品1件,未售出该产品2件。另查,当事人购进该产品的价格是283元,销售该产品的标价是1358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如下:
1、罚款4074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2元;
3、没收销售的该产品2件。
我分局于2015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