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334号
处罚日期:2015-06-09 处罚内容:罚款10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同创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403,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余大飞,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文艺创作;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同创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497206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同创蓝天新财富”而非“新财富”。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同创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新财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同创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403
注册号:110106011957499
法定代表人:余大飞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在未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住所从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403迁至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28号从事发展新财富分销平台合作商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14年5月初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通过自设网站(www.tct9.cn)对其上述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在网站首页“3D全景漫游展厅友情连接”中含有“公司发展历程中2014年成为中国互联网会员互联网百强企业”、“2012年被评为中国100家最具发展潜力品牌企业”的内容;在网站企业文化部分含有“目前整个集团团队总数近1000人,拥有超400人的技术服务团队”的内容;在网站新财富网盟栏目中含有“新财富网商联盟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和领域规格最高、规模最大、行业最全、亮点最多、主题最高、影响最大和最富有创意、最受欢迎的主题盛会,是中国电子商务的大舞台和风向标”的内容。经核查,互联网协会公布的2014年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榜单中没有当事人,当事人未被评选为“2014年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和“中国100家最具发展潜力品牌企业”,虚构了企业荣誉;当事人拥有员工40人,技术服务团队23人;对新财富网商联盟的相关宣传未做过任何调查,无事实依据。上述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与客户签订58份新财富分销平台合作协议,发展了58家合作商。
上述事实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本案中,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发展新财富分销平台合作商,收取返利网站技术服务费。为了夸大宣传效果,吸引客户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在自设网站中发布虚假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删除网站虚假信息,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0元。
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