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西处字(2012)第654号
处罚日期:2012-04-18 处罚内容:罚款8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法国诗尼格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诗尼格(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9层906室,法定代表人:杨晓秋,股东:杨晓秋、王丽华,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03日)。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工艺品、鲜花;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诗尼格”第7625142号第33类葡萄酒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法国诗尼格国际酒庄有限公司,而非诗尼格(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晓秋、股东王丽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法国诗尼格国际酒庄有限公司、诗尼格(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诗尼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诗尼格(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1512室
注册号:110105012340010
法定代表人:杨晓秋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在创业商机杂志网站(网址:WWW.89178.COM)发布了产品加盟、招商、推介的广告,广告内容有:“做金牌红酒,掘亿万财富”、“特大优惠特大利润特大市场”、“在中国即将成为世界第八大葡萄酒消费国,每年消费量过千亿”、“大师级臻酿品质,大利润大市场缔造2010财富奇迹”等的宣传用语,共付网站费用4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2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