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08)第1505号
处罚日期:2008-08-29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欧美雅洁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1918室,法定代表人:欧阳爱霞,股东:柯再霞、欧阳爱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服务;信息咨询;销售化妆品、日用品、工艺美术品、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管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欧美雅洁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04月14日申请注册“欧美雅洁”第14373532号第44类美容院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
当事人:北京欧美雅洁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立交桥西北角鹏润家园1B座22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爱霞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月8日至2008年7月2日期间,通过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所设立的网站(网址 :www.china-vb.com)对其开展的欧美雅洁果蔬美容特许加盟活动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在其网站上有一个加盟政策的二级网页,网页上以表格形式对欧美雅洁加盟收费标准及年盈利预估进行了分析。其中:A类店果蔬美容休闲吧(50-80平方米),加盟费用2.88万元,年盈利估算22万元;B类店果蔬美容健康馆(80-120平方米),加盟费用4.88万元,年盈利估算33万元;C类店果蔬美容SPA养生会所(150平方米),加盟费用12.8万元,年盈利估算59万元。
当事人于2008年1月8日至2008年7月2日期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在其住所与江苏省常州市吴柳玉等4人签订了《“欧美雅洁”特许加盟合同》,并向这4人收取加盟费共计7.92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网页广告、合同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违法行为。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000元。
我局于2008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