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工商古镇处字(2015)第1710号
处罚日期:2015-01-09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市本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山市古镇曹二东岸北路349号,法定代表人:姚威,股东:吴华亮、田雷、姚威,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照明灯具、小家电。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格调生活”第13539004号第11类灯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徐亚芬,而非中山市本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姚威,股东吴华亮、田雷,且截止2015年4月15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山市本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和“格调生活”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中山市本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000728518
企业住所:中山市古镇曹二东岸北路34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照明灯具、小家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姚威
2014年12月26日,古镇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古镇曹二东岸北路349号的中山市本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灯饰产品(商标类似群1101)外包装上标注“图案+格调生活”注册商标并标记®,该公司的插座产品(商标类似群090166)外包装上标注“图案+格调生活”注册商标并标记®及厂名“中山市派特诺电器有限公司”、厂址“中山市古镇东岸北路349号”等内容。检查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威不在现场,由曾春学在现场陪同检查,不能提供上述标注的合法证明文件,涉嫌冒充注册商标及在产品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于2014年12月26日被我局古镇分局依法查处,并封存插座产品500盒。
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4年11月01日起,在未获合法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灯饰产品(商标类似群1101)外包装上标注“图案+格调生活”注册商标并标记®,在插座产品(商标类似群090166)外包装上标注“图案+格调生活”注册商标并标记®及厂名“中山市派特诺电器有限公司”、厂址“中山市古镇东岸北路349号”等内容,属于冒充注册商标及在产品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于2014年12月26日被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封存插座产品(商标类似群090166)500盒。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会决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合法委托证明。
2.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案发现场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对涉案现场和物品所拍摄的图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编造虚假的商品生产企业名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及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述的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情节,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且数量较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程度,经综合考虑,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为30000元。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公开更正;
二、限期十五日内改正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三、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或前往本局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