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5)6号
处罚日期:2015-01-06 处罚内容:合计罚没3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欧妮宝贝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7幢2层2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17栋2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邓珊,经营范围为:服装、饰品、鞋帽、日用百货、玩具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欧妮宝贝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293532号第25类婴儿全套衣商品商标为“ONLYKIDS”而非“欧妮”,且截止2015年12月5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欧妮宝贝服饰有限公司和“欧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欧妮宝贝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7幢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孙法合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服装、饰品、鞋帽、日用百货、玩具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年7月25日接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7幢2层2号经营门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其经销的服装的制作成份作虚假表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从浙江湖州织里林芊制衣厂购进儿童服装2000件,平均进货价28元/件,进货总金额是56000元。其吊牌标注成份为60涤35人棉5氨纶。而后在公司内更换成当事人武汉欧妮宝贝服饰有限公司的吊牌,成份标注为95%棉5%氨纶。而后对外销售,至我局立案调查时,已经对外销售更换过吊牌的服装800件,统一对外销售价格为45元一件,销售总金额为36000元,销售利润为13600元。
以上调查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并记录在案: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如实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更换服装吊牌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销售单5份、供货协议一份、吊牌样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更换吊牌后标注欧妮宝贝吊牌儿童服装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更换儿童服装吊牌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各一份,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六)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更换儿童服装吊牌并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我局调查的事实。
2014年12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销售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质量标志;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表示:(二)对商品规格、型号、等级、性能、用途、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等作不真实的表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3600元;
3、罚款人民币16400元。合计罚没款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