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989号
处罚日期:2013-05-08 处罚内容:罚款15000元,罚没合计15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泡泡世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37号楼05层0501室,而非北京丰台区槐房西路中段318号中食江豪企业,法定代表人:熊旭华,股东:熊旭华、刘亮、陈超,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单纯经营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鲜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泡泡世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熊旭华,股东熊旭华、刘亮、陈超没有注册“泡泡”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泡泡世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泡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泡泡世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1601号
法定代表人:熊旭华
注册号:110108013413706
经查,当事人在其Http://www.mypaopao.com网站网页宣传中称“2010年为了满足泡泡小火锅的快速发展,更好服务于泡泡连锁体系,集团公司专门成立了泡泡世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集团总部设在北京,集团由办公中心、研发中心、配料种植加工生产基地、培训基地、中央厨房、配送中心以及各职能部门组成”。经查证:当事人不是由某集团公司设立也没有配料种植加工生产基地,对外也没有投资,当事人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3年5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