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3)第739号
处罚日期:2013-06-04 处罚内容:罚款19000元,罚没合计19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商业街西1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步桂明,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4月4日申请注册“御品皇”第14325769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12月3日商标处于异议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御品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5号楼7层701
注册号:110106014743363
法定代表人:步桂明
经查: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网址为:http://www.mdfq-bj.com)上发布了以下广告宣传:“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创建在北京丰台区……截止到2012年1月我们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拥有加盟店100余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2年3月15日,在公司网站上关于公司成立日期是2008年的宣传是当事人为了提高公司影响力而虚构的。公司网站上“2012年1月我们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拥有加盟店100余家”的内容也是为了夸大公司的规模,提高公司的影响力和宣传力度而进行的虚假宣传,公司也没有100余家加盟店。当事人对公司成立日期和公司规模进行了虚假宣传,与事实不符,在此期间当事人签订了1份合同。并且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还发现,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在的经营地址是丰台区万柳西园4号楼6单元302,与注册的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5号楼7层701不符。
当事人于2013年2月25日擅自将经营场所由“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5号楼7层701”搬到了“丰台区万柳西园4号楼6单元302”,未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网站网页(http://www.mdfq-bj.com)打印件等证据佐证。
《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限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当事人地址变更以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属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为了扩大宣传效果,显示公司实力诱使客户签订合同,在其自设网站开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我局于2013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对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对当事人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9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