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西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西站处字(2006)第3号
处罚日期:2006-11-22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西站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北方火车头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2单元301室A1,而非北京京东燕郊开发区欧伏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松山,股东:王首力、张松山,经营范围为:环保机械设备及机电产品的研制;塑料机械、塑料制品、塑料原料的研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计算机系统服务;文艺创作;环保机械设备及机电产品的开发及零售;化工产品及生化技术的开发;车辆研究、设计;塑料机械、塑料制品、塑料原料的开发及销售;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日用杂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工艺品、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北方火车头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火车头”第7类木炭成型加工机械商品商标,但北京北方火车头科技有限公司和“火车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北方火车头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西配楼(莲花池东路120-2)北恒大厦8505室
注册号:1100002353038
法定代表人:骆争光
经查:当事人从2006年1月份开始,给商户提供的宣传资料中,未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登记部门批准注册,擅自在企业宣传刊物中刊登“火车头国际企业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且公司的工作人员佩带简称“火车头国际企业集团”名称的胸牌。进行虚假宣传。达到宣传自己企业形象的目的,推销企业的产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宣传。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帐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西站分局,帐号:651000802261006809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