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2010号
处罚日期:2013-07-19 处罚内容: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杨涛,股东:贺腾龙、杨涛、刘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网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微金”第11475179号第9类收银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而非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微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3层308
注册号:110101010050161
法定代表人:杨涛
经查:当事人在本公司网站(www.weijinpay.com)上对外宣传称:“微金移动金融新体验!中国银联国内最大的移动金融整合平台;首家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检测中心认证59家银行直属签约实现转账T+0秒到帐;国内最大的移动金融整合平台”等宣传用语。经查证:当事人未经中国银联许可使用了中国银联的标识,也并未与中国银联有合作关系;又查证当事人并未在银行卡检测中心办理过检测业务,银行检测中心也未检测过当事人的产品“微支付”;当事人的产品“微支付”更不是首家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检测中心认证的产品,当事人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其网站(www.weijinpay.com)的宣传打印件、中国银联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卡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3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广告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