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08)第1779号
处罚日期:2008-05-14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碧玺晶玉石雕家居建材厂实为北京哈曼水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清大国研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4号楼6层办公601,而非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娅菲,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家具、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碧玺”第8052641号第19类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家和万达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哈曼水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娅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哈曼水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和“碧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清大国研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302室
注册号:110108010190339
法定代表人:王科沣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月至被检查发现时止,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大牛坊村以“北京清大国研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主要从事仿水晶家俱的生产、业务洽谈及技术转让的经营活动,由于分公司业务正在洽谈中,还未与客户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没有经营收入。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租赁合同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局于2008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于30日内办理分公司登记手续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