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通处字(2013)第1292号
处罚日期:2013-10-23 处罚内容:罚款3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6号楼201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宫8号院中福丽宫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运炼,股东:黄文海、黄运超、黄运炼,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通讯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虽已注册“益加益”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和“益加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
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
注册号:110106003493553
法定代表人:黄运炼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通讯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口、代理进口。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6月起,利用域名为www.y121.cn的企业网站对外宣传。在上述网站“益加益•品牌路线”中宣称:“连续十二年央视CCTV推荐品牌”;在“益加益•推广鉴定”中展示了由农业部颁发的2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菱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还展示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7张《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和菱形的农业机械鉴定验收证章,同时在网站产品展示中,相应型号产品图片上使用菱形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和菱形农业机械鉴定验收证章;在“益加益•荣誉资质”中展示“中国十大品牌”、“中国品牌500强”、“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7块由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颁发的奖牌,同时展示了ISO9001:2000的认证证书;在“益加益•企业历程”中列举:2011年12月益加益企业被评为“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12年1月益加益榨油机、炼油机荣获“中国十大品牌”等内容;在“益加益•总经理致辞”中宣称:黄运超先生一直致力于农业、农村、农民“三农”的调查研究,不断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并与国家农业部和中国油脂研究所共同开发,成功推出了一系列中小型农用榨油机械。
当事人自2013年6月起,印制带有与上述网站相同内容的宣传册,放置在经营场所内供前来了解产品的客户取阅。当事人还在宣传册中宣称:“益加益被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选定参加《螺旋榨油机国家标准》修订单位,彰显益加益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宣传册中还展示了实用新型、外观等20个专利证书。
经查证,当事人2001年1月份设立,自身没有生产资质。2013年1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黄运炼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益加益三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为当事人生产榨油机等农副食品加工设备。当事人仅在中央电视台做过广告宣传,并非“央视CCTV推荐品牌”。当事人也未被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选定为参加《螺旋榨油机国家标准》修订单位。
经查,当事人的“益万牌”YJY-II型螺旋榨油机先后在2006年6月和2010年10月获得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准予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菱形“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当事人的YJY-428型离心式简易炼油机(证号:京农机鉴字【2011-04号】)、YJY-Z260型榨油机(证号:京农机鉴字【2012-04】号)、YJY-Z300型榨油机(证号:京农机鉴字【2012-05】号)、YJY-Z320型榨油机(证号:京农机鉴字【2012-06】号)、YJY-Z350榨油机(证号:京农机鉴字【2012-07】号)、YJY-Z150型榨油机(证号:京农机鉴字【2012-08】号)、YJY-Z200型榨油机(证号:京农机鉴字【2012-09】号)等上述7个型号的产品获得了北京市农业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但当事人所获证书样式与宣传中展示的证书样式不同。经北京市农业局认定,当事人在宣传中展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及菱形“农业机械鉴定验收证章”为假证。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与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菱形“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相近似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和菱形“农业机械鉴定验收证章”易使相关受众混淆,易引人误解。
就当事人宣传中展示的“中国十大品牌”、“中国品牌500强”、“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7块奖牌发牌单位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是否具有合法授誉资格,执法人员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求证,民政部门答复称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未在民政部进行登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运炼也承认,当事人仅向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提供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资质,然后交纳评比费用后就得到了证书。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中国十大品牌”、“中国品牌500强”、“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内容易引人误解。
执法人员就当事人与农业部和中国油脂研究所共同开发研究相关产品一事向中国油脂研究所(现中机康元粮油装备(北京)有限公司)求证,该公司称与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及黄运超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也没有业务往来。
执法人员就当事人宣传中展示的专利证书等内容,经国家专利局网站进行查询核实,结果表明有部分专利证书已经失效。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宣传册对自身规模、实力以及其产品作易引人误解的宣传,具有误导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域名为www.y121.cn网站宣传内容打印件、我局执法人员2013年7月3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2013年8月7日对当事人位于大兴区采育镇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及现场收集的宣传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回复、农业部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总站复函、中央电视台《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打印件、民政部民间组织局证明信、北京市农业局复函、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及中机康元粮油装备(北京)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油脂所)回函等相关材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体系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查询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结果、对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后的网页内容打印件、修改后宣传册、举报人的举报材料等证据材料佐证。
本局于2013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工商通经检听告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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