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1)第939号
处罚日期:2011-06-15 处罚内容:罚款18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众博致远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院内10号厅,而非北京市丰台区万柳桥南巨擘达文化园恋慕情人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鞠国才,股东:任海波、宋艳丽、鞠国才,经营范围为:零售服装;销售日用品、鞋帽、针纺织品;图文设计;服装加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恋慕情人”第6286515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众博致远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宋艳丽,而非北京众博致远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众博致远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和“恋慕情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众博致远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院B区2号楼北京旅之屋宾馆101室
注册号:110106010320495
法定代表人:任海波
经查:当事人自2011年03月1日至2011年4月18日期间,为了加强宣传效果,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促进业务开展,在其自设网站(网址:www.lmqr.net)上发布了以下广告宣传:“恋慕情人内衣品牌在短短的3年内全国已达到400家,发展全国代理商30-40多家,会员已经达到100多万人,公司中层以上的管理新人才,其就职者50%以上,另外中层以上的50%人才是有过服饰,内衣,工厂设计和营销的经验人才”;网页广告有:“山东肥城店址已定、昆山店开业、上海店开业、肥城点开业、3月2日宝鸡店开业”信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3年内在全国没有设立400家专营店,也没有发展30-40多家代理商,更没有会员100多万人,是当事人为了促进公司业务开展自己创编的;公司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没达到50%有过服饰、内衣、工厂设计和营销的经验,与实际情况不符。网页广告宣传的选址和开业信息是为了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实际并不存在;也没有中国中轻质量保障中心检测的合格产品证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从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8000元。
我局于2011年05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