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3)第17797号
处罚日期:2013-04-03 处罚内容:罚款8000元,罚没合计8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玉珠朝旭大喜事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123门,而非北京朝阳区朝阳路管庄一号北岛大厦写字楼B201-203大喜事咖啡连锁第二接待处,法定代表人:童春英,股东:北京百年围城投资有限公司、喻琦桢、戴本领、童春英,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厨房设备、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企业营销策划;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软硬件开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玉珠朝旭大喜事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童春英,股东北京百年围城投资有限公司、喻琦桢、戴本领没有注册“大喜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玉珠朝旭大喜事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喜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玉珠朝旭大喜事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123门
注册号:110116010117114
法定代表人:喻琦桢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未经许可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北岛公司写字楼B201-B203,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9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货值金额325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网站网页截屏和商品包装照片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
我局于2013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