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通处字(2014)第85号
处罚日期:2014-04-01 处罚内容:没款615.86元,罚款9480元,合计10095.86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507室,法定代表人:周丕亮,股东:马静、周丕亮,经营范围为:加工服装;销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针纺织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z.z”第773022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惠诚君翔毛纺织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丕亮,股东马静、周丕亮,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和“z.z”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507室
注册号:110103007926558
法定代表人:周丕亮
经查:201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熊志辉、王海军会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在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通州店“zz”专柜进行抽样监测,经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货号为“zwi130605”的羽绒服不符合标准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T14272-2011《羽绒服装》一等品的检验依据,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被检验为不合格的货号为“zwi130605”的羽绒服进货数量7件,售出6件(包含抽检一件)。余下一件备样。这款羽绒服标价1290元,货值9030元。进货价额322元,实际售价645元,每件交纳税金109.65元。每件获利213.35元。共获利1280.1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检验报告原件、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记录、销售小票和退货小票凭证复印件、出库单、销售账目明细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检测不合格结果送达书回执、经营场地租赁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联销协议书复印件为佐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检验报告原件、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记录、销售小票和退货小票凭证复印件、出库单、销售账目明细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检测不合格结果送达书回执、经营场地租赁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联销协议书复印件为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刻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80.10元;
2、罚款:9030元;
本局已于2013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151号)缴纳罚没款。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