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0)第438号
处罚日期:2010-04-21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奇异岛国际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5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股东:刘召阳、陈杰,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日用品、洗涤用品、工艺品、玩具、鞋帽、针纺织品;技术开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奇异岛国际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快乐豆豆”第6785427号第25类商标但仅有皮带(服饰用)商品。3、通过商务部核查,奇异岛国际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和“快乐豆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奇异岛国际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5号
注册号:110106010110488
法定代表人:刘召阳
经查:当事人从2009年10月8日至2010年3月5日期间,通过自行设计的印刷品宣传彩页对其开展的“七彩童话”品牌的童装特许经营的活动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有:“总投资:首批货款13800元,装修费用5000—6000元(28M2的店铺为例),开办费用2000元,合计20800元/月;经营费用:店面租金:3000元/月,员工工资2000元/月,各类杂费500元/月,合计5500元/月;盈利状况:月销售额60000元(以保守销售2000元/天),月毛利36000元(减去货品成本),月纯利30500元(减去销售成本);投资回报:投资回收期30天左右,年利润估算366000元”的内容。当事人从2009年10月8日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至2010年3月5日,在其住所签订了一份“七彩童话”品牌童装特许经营的加盟合同,共收取加盟费212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宣传彩页广告、合同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0元。
我局于2010年3月30日向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