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4)第1817号
处罚日期:2014-06-04 处罚内容:没款615.86元,罚款9480元,合计10095.86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纪曼诺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路1号11号楼6721-6729,而非北京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29号保利东郡8号楼B座402,法定代表人:赵建党,股东:赵建党、赵立新,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日用品;服装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纪曼诺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纪曼诺”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北京纪曼诺服饰有限公司和“纪曼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纪曼诺服饰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路1号11号楼6721-6729
注册号:110105011007438
法定代表人:赵建党
经查,2013年8月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与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给上品折扣网“shopin.net”标称为“连衣裙”的服装进行了抽样检测,该款商品于2013年4月19日进货30件,销售7件,库存23件,进货价:210元/件,销售价:316元/件。该款商品经检验,经抽查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强制标准GB18401B类,但纤维含量不符合强制标准GB5296.4和推荐性标准FZ/T81004合格品,纰裂不符合推荐性标准FZ/T81004合格品,纰裂不符合推荐性标准FZ/T81004合格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所检项目中纤维含量不符合强制标准GB5296.4和推荐性标准FZ/T81004合格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款商品货值金额合计9480元,按照国家规定17%缴税,销售利润共计615.86元。2013年9月11日,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库存情况对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剩余23件商品已全部返厂。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抽检情况说明、商品销售标价、进、销、退货单据、缴税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抽样单等证据佐证。
2014年5月19日,我分局向当事人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94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15.8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