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通处字(2014)第221号
处罚日期:2014-06-11 处罚内容:罚款5520元,罚没合计552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1号,而非北京市通州区绿色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季凯,股东: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韩国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季凯,经营范围为:制造豆腐、豆浆、豆制品、豆芽菜、发酵制品、粉制品、面筋食品;销售自产产品;批发定型包装食品、蔬菜、饮料;委托加工豆制品、米面制品、粉制品、调味品、豆粉、素虾;从事定型包装食品、蔬菜、饮料的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该企业2007年02月27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7年02月27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白玉”第29类豆腐制品商品商标,但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白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1号
注册号:110000004157610
法定代表人:季凯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豆腐、豆浆、豆制品、豆芽菜、发酵制品、粉制品、面筋食品;销售自产产品;批发定型包装食品、蔬菜、饮料。一般经营项目:委托加工豆制品、米面制品、粉制品、调味品、豆粉、素虾;从事定型包装食品、蔬菜、饮料的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该企业2007年2月27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7年2月27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24日从苍南县龙港彩印厂定制购进标有“北京市场第一品牌”内容的130克豆泡包装袋24000个,每只0.23元,共计5520元;当事人将上述包装袋用于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并供应市场进行销售,截止调查发现,当事人已使用并销售标有“北京市场第一品牌”内容的包装袋16000只,尚有8000只没有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苍南县龙港彩印厂出具的证明材料、苍南县龙港彩印厂提供的收款票据、投诉人的投诉材料以及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的检查所拍摄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14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不得使用的广告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和销售带有“北京市场第一品牌”内容的包装袋和产品,公开更正。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552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