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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西处字(2014)第35号

处罚日期:2014-01-25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0608,法定代表人:蔡威,股东:姚强、蔡威,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玩具、日用品、家用电器、针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丽卡”第3499296号第9类照相机(摄影)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东莞建元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而非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蔡威、股东姚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和“欧丽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0608室
  注册号:110104012269447
  法定代表人:程天象

经查:2013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自设网站(网址:www.kd9986.com)上宣传“运营机构:欧丽卡创意数码影像运营管理总部”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举报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3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在经营网页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

  • 欧丽卡创意数码影像运营管理总部
  • 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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