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西处字(2014)第35号
处罚日期:2014-01-25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0608,法定代表人:蔡威,股东:姚强、蔡威,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玩具、日用品、家用电器、针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丽卡”第3499296号第9类照相机(摄影)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东莞建元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而非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蔡威、股东姚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和“欧丽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0608室
注册号:110104012269447
法定代表人:程天象
经查:2013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自设网站(网址:www.kd9986.com)上宣传“运营机构:欧丽卡创意数码影像运营管理总部”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举报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3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在经营网页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