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391号
处罚日期:2014-06-24 处罚内容:没款200000元,罚款200000元,合计40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四层405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三元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李剑,股东:黄少康、刘文军、李剑、徐伯春、李天彤,经营范围为:制售中餐、涮肉类食品(限分支机构);销售酒、饮料(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策划;市场调查;销售工艺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日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注册号:1101050092426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剑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没款:200000元,罚款:200000元,罚没合计: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