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4)第1236号
处罚日期:2014-07-04 处罚内容: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五孔桥北桥隧队平房3幢,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7号院北1号院,法定代表人:严江涛,股东:严江涛、陈银枝,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摄影扩印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爱儿美”第4613815号第41类摄影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江涛,而非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爱儿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五孔桥北桥隧队平房3幢
经查:2014年06月17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孔桥北桥隧队平房3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现场从事儿童摄影的经营活动,在其对外接待的前台桌上摆放的“为宝贝加油”桌签右下方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字样。至201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查获止,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经营收入是因上述违法条款而来,故违法所得无法判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桌签打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等有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4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