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西处字(2014)第9号
处罚日期:2014-01-09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0608,法定代表人:蔡威,股东:姚强、蔡威,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玩具、日用品、家用电器、针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丽卡”第3499296号第9类照相机(摄影)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东莞建元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而非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蔡威、股东姚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和“欧丽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0608
注册号:110104012269447
法定代表人:程天象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1月起在公司住所给来公司洽谈业务单位或个人发放当事人公司印制的“恒美品位家居用品”印制的宣传册,在宣传册第四页企业简介中宣称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是国际品位家居用品的专业研发、生产和推广商,成功打造了“欧丽卡数码影像”“壹百品位家居”“恒美品位家居”等知名品牌……。至我局调查终止,当事人所销售“恒美品位家居用品”是从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等地进货,并非当事人公司研发、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笔录、宣传册、书证等为证。
本局于2014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