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工商越分处字(2014)第502号
处罚日期:2014-12-11 处罚内容:罚款81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韩韵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2501、2512房,而非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2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星乐,股东:徐秋萍、何星乐,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日用杂品综合零售;服装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韩韵服饰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注册“美美猪”第14042790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韩韵服饰有限公司和“美美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 事 人:广州韩韵服饰有限公司
注 册 号:440104000276550
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2501、2512房
法定代表人:何星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14年8月15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本局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及涉嫌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童装服饰的经营活动,其产品为“美美猪”品牌,产品从广东省东莞市各服饰厂家购进,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及广东省监督进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检验站检测结果为,其销售的毛衣、长T恤服装存在产品维护方法、使用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而儿童羊毛衫、牛仔裤、套头衫存在使用说明、纤维含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当事人购进毛衣4件,销售价每件268元、购进长T恤4件,销售价每件228元、购进儿童羊毛衫4件,销售价每件218元、购进牛仔裤8条,销售价每件198元、购进套头衫4件,销售价每件228元,上述服装尚未销售。经统计,被抽样检查的纤维含量不合格的儿童羊毛衫、牛仔裤、套头衫,当事人共购进16件,货值3368元。
另查明,从2014年3月开始,当事人利用宣传册、网站宣传(网址:www.mmz88.com)等方式,对外策划宣传公司及所销售“美美猪”品牌童装服饰产品。宣传内容为“美美猪时尚童装成为近年来迅速红透中国的快时尚童装第一品牌”、“总部拥有顶级的研发团队”、“美美猪所有生态弹力棉均来自绿色无污染的生态种植地”、“梦幻屋有近100位年轻时尚专业买手,他们常驻欧美、日韩等国……”、“自带GPS卫星定位功能,采用GPS+GSM+GIS卫星定位+移动通讯+电子图示于一体,韩国独家变色技术”、“经独特天然植物纤维染色技术纺就的童装”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实以上内容真实的科学依据证明,是其为提升其公司及产品地位、性能和档次,吸引顾客眼球,提高销售量而策划虚构以上内容。经核算,自2014年3月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对其公司及产品进行宣传,购进童装服饰19470件,购进价408030元,由于当事人的销售单据丢失,无法统计其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存在产品维护方法、使用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了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毛衣、长T恤服装存在产品维护方法、使用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将扣押的毛衣4件、长T恤4件解扣发还。另,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存在纤维含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羊毛衫、牛仔裤、套头衫存在纤维含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儿童羊毛衫4件,牛仔裤8条,套头衫4件,共16件,并处罚款6000元。当事人对公司及所售产品作虚假宣传的经营活动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其公司及所售产品的地位、产地、性能等产生误解,从而误导消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限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75000元的罚款的处罚。
合并以上三项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同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儿童羊毛衫4件,牛仔裤8条,套头衫4件; 二、罚款8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