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4)第1041号
处罚日期:2014-08-15 处罚内容:罚款1980元,罚没合计198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奇迪欣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轻纺服装产业基地中鼎路22号,法定代表人:徐其才,股东:徐其才、汪迪明,经营范围为:制造服装;销售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服装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奇迪欣制衣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靓月”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北京奇迪欣制衣有限公司和“靓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奇迪欣制衣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轻纺服装产业基地中鼎路22号
注册号:1102242127830
法定代表人:徐其才
经查:2014年5月20日,北京奇迪欣制衣有限公司在其工厂店销售批号为DS-H127的靓月牌小西服外套,该公司为吸引顾客,按其生产成本价180元对外销售,此款服装共11件,销售3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经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980元。尚未售出的不合格商品当事人已经退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销售票据复印件、检验报告、进货记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4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9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二十五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兴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