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西处字(2012)第1106号
处罚日期:2012-08-09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0608,法定代表人:蔡威,股东:姚强、蔡威,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玩具、日用品、家用电器、针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丽卡”第3499296号第9类照相机(摄影)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东莞建元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而非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蔡威、股东姚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和“欧丽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9号楼9层
注册号:110104012269447
法定代表人:程天象
经查:当事人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网站(www.kd16888.com)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合。具体内容含有“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开发、生产、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于一体的大型综合化高科技企业”等内容。经查该公司的实际经营项目中没有“生产”范围,也从没有生产过任何产品。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司介绍广告下载件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12年8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分局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