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4)第1554号
处罚日期:2014-08-25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A座607室,法定代表人:南梨花,股东:南梨花、楚帅,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小饰品、箱、包、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爱特蓝斯”第1030111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和“爱特蓝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A座607室
注册号:110108013609969
法定代表人:南梨花
经查:当事人自设网站(www.queenstory.cn)网页上有“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旗下主要运营QUEENSTORY坤斯朵丽及etalage爱特蓝斯两个韩国时尚女装品牌”字样。“etalage”注册商标为倍美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当事人承认“etalage”未在韩国注册商标。当事人宣传etalage为韩国品牌与实际不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网站网页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etalage”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4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局提交陈述书,当事人认为不能依据商标注册国来判定品牌所属国。我局认为商标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和品牌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注册商标在一定意义上决定品牌的所属,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意见不成立,故我局不予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