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市监处罚(2024)31号
处罚日期:2024-05-16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2000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鸣驰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舍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88万元,实缴资本12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5人,官司案件1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昌达路100号1幢10楼1003室,法定代表人:赵金海,股东:赵金海、刘可东,经营范围为:自动售货机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面料纺织加工;服装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灯具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仪器仪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物联网技术研发;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杭州鸣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60995249Q
法定代表人:赵金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绿荫街346号710室-1
当事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之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和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