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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3)61号

处罚日期:2023-08-31  处罚内容:1、处10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2、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赣州市微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2年官司案件20起,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二期22#标准厂房3层2#,法定代表人:叶礼洋,股东:赣州乐投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微客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熙桐,已于2023年4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好学微客”第34211421号第41类教学服务商标,但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好学微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6UGFY9B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二期22#标准厂房3层2#
  法定代表人:叶礼洋 

接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虚假价格优惠及虚假宣传等问题,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向举报人姚佳佳等六人邮寄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姚佳佳等六人均向本局邮寄了刻有证据材料内容的光盘。举报人赵冰艳分别于2023年3月9日及3月10日通过邮件以网盘形式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当事人开展的TikTok公开课虚假宣传等的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五层广告投放部及八层流量运营中心开展现场调查。

2023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六层课程事业群开展调查,现场调取了当事人销售人员与姚佳佳、杨佐敏及谭林玉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当事人与姚佳佳等六人签订的《播音主持课程服务购买协议》。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层财务部开展调查,现场调取了当事人自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销售播音主持课程的销售记录,并查询了课程销售价格。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务肖愿平开展询问调查。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六层的“如梦令”直播间内一台式计算机实施了电子数据取证,现场提取了卢佳妮讲课时所使用的课程素材及课件内容。2023年4月26日至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开课讲师卢佳妮开展询问调查。

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讲师部负责人严祺开展询问调查。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五层课程事业群调取“好学微客”App后台管理系统中TikTok公开课课程直播数据及学员付费购买课程记录,在七层教质部调取付费学员的付费记录、合同签署记录及合同内容。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课程事业群课程助理曾淑婷及教质部职员黄志媛开展询问调查。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卢佳妮开展询问调查。2023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层财务部调查TikTok课程销售记录及退款记录。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财务部会计王炎枝、课程事业群粱惕润、杨涛及教质部负责人闫勇峰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2月23日19时19分至22时27分,当事人在“好学微客”平台开展了名称为“tk快速变现-你必须知道的三大模式”的直播公开课宣传TikTok运营课程。在该课程中,当事人讲师卢佳妮使用“晴儿”等虚假学员案例、程玉珏虚假收益案例及“2022年‘Daisy’重点培养计划班”虚假案例用于宣传学员参加当事人课程培训后的高收益变现情况,使用虚假的TikTok授权证书、抖音荣誉奖杯及腾讯课堂聘书虚构讲师资质,展示虚假企业资质,使用“0基础最差一个月6000元”“快速赚钱、快速变现、熟练上手后最快7+7-15天”“边学习+边实操+边赚钱3周学会”“学习效果保障 两个月没学会没出单 来线下手把手教 包吃包住 两个月账号没起来 老师亲自给你代运营”等话术宣传当事人课程培训效果,宣传该课程原价6980元,前九名报名限时福利价格5480元。在上述课程中,陈智杰等十二人向当事人付费合计42460元报名TikTok运营课程并与赣州学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课程培训和咨询服务合同》或《TikTok技术咨询服务定金合同》。

2023年3月9日19时23分至22时22分,当事人在“好学微客”平台开展了名称为“海外捞金 小白玩转tiktok”的直播公开课宣传TikTok运营课程。在该课程中,当事人讲师卢佳妮使用“晴儿”等虚假学员案例、程玉珏虚假收益案例及“2022年‘Lisa’重点培养计划班”虚假案例用于宣传学员参加当事人课程培训后的高收益变现情况,展示虚假企业资质,使用“快速赚钱、快速变现、熟练上手后最快7+7-15天”“边学习+边实操+边赚钱3周学会”“学习效果保障 两个月没学会没出单 来线下免费进修 包吃包住 两个月账号没起来 老师负责给你代运营”等话术宣传当事人课程培训效果,宣传该课程原价7980元,前九名报名限时福利价格5480元。在上述课程中,刘辉等三人向当事人付费合计8980元报名TikTok运营课程,其中刘辉、何寒连两人已与赣州学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课程培训和咨询服务合同》。为了提高TikTok运营课程成交率,防止意向学员通过网络查询发现涉及当事人的负面信息而不付费报名,以及为降低以当事人名称开通的微信收款码等收款渠道因收款限额及投诉举报造成账户暂不能收款等情况的影响,当事人从2020年开始陆续使用当事人各部门员工身份信息申请注册成立了赣州学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赣州市微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赣州阳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并在直播公开课中对外宣称是上述公司的直播课程且以宣称公司名称与付费学员签署合同,同时使用上述公司主体名称开通的收款码用于收款,用于收款的收款码公司主体与当日直播公开课中宣称的公司主体名称无对应关系,当事人关联公司账户收款后相应款项后续均转入了当事人银行账户内。上述关联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实际由当事人控制及管理。当事人不管以任一关联公司名称对外开展直播公开课宣传培训课程,使用的“好学微客”平台APP,经营场地、办公设备、人力资源及财务资金等均为当事人所有,且当事人与上述关联公司之间均未签署任何合作协议。上述直播公开课实际由当事人组织开展,且后续付费课程服务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向姚佳佳等六人推销播音主持课程时宣传“专业有声演播班 原价7660 活动价4580 专业配音高阶班 原价8160 活动价4980 综合全能班 原价10840 活动价5580”。姚佳佳等六人向当事人付费合计为30680元报名播音主持课程并签署了《播音主持课程服务购买协议》。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销售播音主持课程从未以7660元价格销售成交“专业有声演播班”课程,从未以8160元价格销售成交“专业配音高阶班”课程,也从未以10840元价格销售成交“综合全能班”课程。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销售TikTok运营课程从未以6980元及7980元价格销售成交过。考虑到涉案TikTok运营及播音主持课程的价格属于经营者自主制定,其应售价与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当事人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无法确定。综上,当事人对培训课程的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经营额为51440元,当事人在公开课中使用虚假学员案例、虚构讲师资质等的目的均为销售其培训课程,可视为一个虚假宣传项。当事人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单,证明本案案件来源;2、姚佳佳等六人提供的光盘及现场调取的当事人与姚佳佳等三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宣传的播音主持课程销售价格;3、赵冰艳提供的公开课视频,证明当事人开展的TikTok直播公开课宣传情况;4、播音主持课程销售记录,证明播音主持课程实际销售成交价格;5、“好学微客”平台后台管理系统课程管理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开展TikTok直播公开课时间地点及听课学员情况;6、2月23日、3月9日TikTok课程业绩表及学员付费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违法所得;7、TikTok课程2021年至2023年业绩表,证明TikTok课程实际销售成交价格;8、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证明TikTok直播公开课中当事人所用的课程素材及课件内容;9、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过程;10、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TikTok直播公开课组织开展情况;11、卢佳妮等人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卢佳妮等人为当事人在职员工;12、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经营资质;13、授权委托书,证明卢佳妮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

本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经本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对其培训课程的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因当事人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均是其销售培训课程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行为可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理。

经查,2020年5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在经营中宣称一对一、名额有限、价格优惠等欺骗误导消费,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经营中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罚款9万元。

但当事人并未停止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到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本局收到涉及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单共344单,其中除74单主要反映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款等要求退款外,其余270件投诉举报单均集中反映了当事人通过抖音、腾讯课堂等平台采取抢单限时促销、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报名参加其培训课程等问题。

2021年8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发布含引证数据不真实、对培训效果作保证性承诺、利用学员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80万元。

但当事人仍未停止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据统计,自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本局可查询到的涉及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情况如下:全国12315平台489件(其中举报件135件,投诉件354件),12345服务热线承办单2件,问政赣州转办件4件,信访件1件、省局市场监管舆情周报1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舆情专报1份、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群众留言5条、本局官网互动平台群众来信2件。群众集中反映了当事人虚假宣传、诱导报名消费,合同霸王条款,收取高额违约金,退费困难等问题。

2022年10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30万元。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本局多次通过行政提醒、行政约谈、责令整改、案件回访等方式,认真开展释法答疑和法律宣传等工作,督促当事人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合规经营,但当事人仍未彻底整改到位,依然在其开展的直播公开课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3年2月,中央网信办网络巡查发现B站出现大量教授利用直播平台变现赚钱的同质化视频文案,例如视频标题为“稳定月入7.4万,代价是肯吃苦能熬夜”等,相关IP属地显示在赣州市,在同质化文案视频的评论区,均存在实操直播内容链接,打开后为微信二维码,扫描后均显示企业微信个人用户,其所属企业分别为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学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赣州阳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当事人利用大量同质化视频文案引流获客,诱导意向学员参加当事人开展的直播公开课,在公开课中以虚假宣传方式销售TikTok课程。

本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统计,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5月18日,本局受理全市投诉举报总量为44381件,其中涉及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投诉举报共4687件,占全市总量的10.56%,占赣州经开区总量的54.89%。在2022年全市各类市场主体被投诉举报件数统计中,前十名中有六家企业是当事人及其关联性公司。在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全市各类市场主体被投诉举报件数统计中,前十名中也有六家企业是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

涉及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共1310件,其中12315平台1241件(举报93件,投诉1148件),问政赣州22件,问政江西45件,信访件2件。

经对众多消费者投诉举报内容综合分析并对当事人深入调查后发现,涉及当事人的关联公司共21家,其投诉举报共3833件,其中,12315平台3446件。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取得营业额共计8296.524631万元,其中,TikTok课程的营业收入占比最高,该课程营业额为3965.677094万元。虽然本局接到了众多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虚假宣传等问题,但大部分举报人无法提供或者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完整性及关联性等,执法人员无法核实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导致无法将相应消费金额计算入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中,因此在本案中,只能根据现有查实的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1440元,虚假宣传项为一项。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

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本案案情,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10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1日  

  • 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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