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萧市监处罚(2023)626号
处罚日期:2023-05-11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5起,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六路168号五层,法定代表人:季永飞,股东:季永飞、柯亦顺,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服装。销售:服装、鞋帽、饰品、箱包、玩具、文具、教育器材、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虽于2024年1月26日申请注册“木可木可”第76619206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24年7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木可木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六路168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季永飞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童装产品市场反溯专项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棋盘格绣花牛仔衣(款号为M21ZW1213)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纤维含量)。本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库存的上述棋盘格绣花牛仔衣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棋盘格绣花牛仔衣纤维含量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此事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温岭衣忆精秀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款号为M21ZW1213的棋盘格绣花牛仔衣共105件,成本单价为68元/件,总的成本为7140元。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童装产品市场反溯专项检验报告,上述棋盘格绣花牛仔衣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纤维含量)。本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仓库内的上述棋盘格绣花牛仔衣(库存基数为34件)进行执法抽检,共抽取样品6件。经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检验,上述棋盘格绣花牛仔衣纤维含量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至本局执法抽检之日止,上述棋盘格绣花牛仔衣当事人已以83元/件的单价销售了71件,销售额为5893元,违法所得为1065元。以销售价格计算上述棋盘格绣花牛仔衣库存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822元,故上述棋盘格绣花牛仔衣总的货值金额为8715元。另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本局多次处罚,处罚决定时间分别为2018年7月10日、2020年7月1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9月16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10月13日、2023年4月12日。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证据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童装产品市场反溯专项检验报告及本局执法抽检、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情况;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委托情况及相关人员身份情况;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上述棋盘格绣花牛仔衣库存情况;证据四:询问笔录及视频、采购明细表复印件、批发销货单复印件、批发退货单复印件、库存记录单复印件,证明上述棋盘格绣花牛仔衣的购入数量、成本及销售的数量、价格和库存情况;证据五: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证明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多次立案查处的事实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5月4日已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牛仔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在一年内被本局多次立案处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没收涉抽检不合格棋盘格绣花牛仔衣(款号为M21ZW1213)28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6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信息,通过其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