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萧市监处罚(2023)506号
处罚日期:2023-04-12 处罚内容: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5起,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六路168号五层,法定代表人:季永飞,股东:季永飞、柯亦顺,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服装。销售:服装、鞋帽、饰品、箱包、玩具、文具、教育器材、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虽于2024年1月26日申请注册“木可木可”第76619206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24年7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木可木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六路168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季永飞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生产的侧拼棋盘格针织裤(款号为M21YK1058)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其中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项目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2022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抽查结果通知书及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此事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杭州萧山诚福服装厂生产加工款号为M21YK1058的侧拼棋盘格针织裤共600条,成本单价为41.85元/条,总的成本为25110元。2022年10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绍兴上虞图航童装店从当事人处购入后在售的上述款号侧拼棋盘格针织裤进行抽样检验,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11月4日出具编号为J20220183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依据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1《浙江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2022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存放有上述款号侧拼棋盘格针织裤共331条。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上述款号侧拼棋盘格针织裤当事人已以56元/条的单价销售了269条,销售额为15064元,违法所得为3806.35元。以销售价格计算上述款号侧拼棋盘格针织裤库存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536元,故上述款号侧拼棋盘格针织裤总的货值金额为33600元。另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本局多次处罚,处罚决定时间分别为2018年7月10日、2020年7月1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9月16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10月13日。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证据一:本局行政执法案源交接单及相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情况;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委托情况及相关人员身份情况;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委托生产记录单两份(侧拼棋盘格针织裤基数分别为92条和3400条),证明本局现场检查及证据提取情况;证据四:询问笔录及视频、加工合同附件、委托生产记录单(侧拼棋盘格针织裤基数为600条)、商品进货单、批发销货单、批发退货单、库存记录单,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涉不合格款号侧拼棋盘格针织裤的数量、成本及销售的数量、价格和库存情况;证据五:本局协助调查函及各地局回函,证明本局对涉不合格款号侧拼棋盘格针织裤销售状况的核查情况;证据六: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证明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多次立案查处的事实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4月3日已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针织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局多次立案处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没收涉抽检不合格侧拼棋盘格针织裤(款号为M21YK1058)331条,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06.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信息通过其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