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市监四处字(2022)257号
处罚日期:2022-10-13 处罚内容:罚款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5起,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六路168号五层,法定代表人:季永飞,股东:季永飞、柯亦顺,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服装。销售:服装、鞋帽、饰品、箱包、玩具、文具、教育器材、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虽于2024年1月26日申请注册“木可木可”第76619206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24年7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木可木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六路168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季永飞
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波点网纱撞色连衣裙(款号:M12XQ1254)的抽检,检验报告(No.A2220200145102C)内容体现:依据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1《浙江省产品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3各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绳带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0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和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并向其告知了异议权利,当事人签收并认可检验结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另,根据绍兴中纺联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银点吊带网纱连衣裙(款号:M22XQ1228)抽检,检验报告(No.2022绍柯市监查通字第08001-9)内容体现:依据GB31701-2015B类、GB/T31900-2015合格品、GB/T5296.4-2012、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1要求,对所抽样品的39各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第一层网纱”耐皂洗色牢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机构已于2022年06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因涉嫌经营上述2款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22年09月0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给衢州市柯城木可木可服装店的波点网纱撞色连衣裙(款号:M12XQ1254),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内容体现:依据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1《浙江省产品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3各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绳带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款波点网纱撞色连衣裙(款号:M12XQ1254)系当事人自行生产,根据当事人生产计划单,该款服装生产成本70元/件,共生产50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出入库单,当事人于2022年4-6月共销售该款服装7件,销售单价75元/件,销售金额合计525元,销售利润合计35元。当事人得知该款服装绳带抽检不合格后,将库存的43件该款服装绳带进行裁剪,自行去除了服装上附着绳带,未进行送检。另,当事人销售给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果豆服装店的银点吊带网纱连衣裙(款号:M22XQ1228),经绍兴中纺联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内容体现:依据GB31701-2015B类、GB/T31900-2015合格品、GB/T5296.4-2012、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1要求,对所抽样品的39各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第一层网纱”耐皂洗色牢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款银点吊带网纱连衣裙(款号:M22XQ1228)系当事人自行生产,当事人于2022年03月共生产该款服装50件,生产成本为66元/件。根据当事人销售单、出入库单,当事人共销售该款服装6件,销售单价80元/件,销售金额合计480元,销售利润84元。该批次44件服装存放于当事人仓库。当事人经营波点网纱撞色连衣裙(款号:M12XQ1254)货值金额为3535元,销售获利35元;当事人经营银点吊带网纱连衣裙(款号:M22XQ1228)货值金额为3384元,销售获利84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两款不合格服装货值金额共计6919元,销售利润共计119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证据一:案件交办单,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纺联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各1份(No.A2220200145102C、No.2022绍柯市监查通字第08001-9),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销售的2款服装抽检不合格情况;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三:当事人生产计划单、入库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2款不合格服装的成本及销售情况;证据四:检验报告快递面单,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抽检不合格结果,并已知晓拥有可申请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检的权利;证据五: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相关违法情况;证据六: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波点网纱撞色连衣裙(款号:M12XQ1254)的整改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2年0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波点网纱撞色连衣裙(款号:M12XQ1254)经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1《浙江省产品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银点吊带网纱连衣裙(款号:M22XQ1228)经检验,第一层网纱耐皂洗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B类、GB/T31900-2015合格品、GB/T5296.4-2012、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2款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询公示信息,当事人近2年内已多次因经营不合格服装产品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未落实对其生产经营的服装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9元,没收2款库存不合格服装,罚款人民币14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或者根据《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载明的缴款方式,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