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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市监四处字(2022)47号

处罚日期:2022-02-24  处罚内容:罚款2.32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5起,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六路168号五层,法定代表人:季永飞,股东:季永飞、柯亦顺,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服装。销售:服装、鞋帽、饰品、箱包、玩具、文具、教育器材、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虽于2024年1月26日申请注册“木可木可”第76619206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24年7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木可木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六路168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季永飞

根据常州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工装休闲短裤抽检报告(No.2021030100225),检验报告内容体现:经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规定的B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根据苏州市纤维检验院对当事人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波点娃娃领纱裙的抽检报告(No.2021-JSA007),检验报告内容体现: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31900-2015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上述2款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22年01月1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给江阴市城区木可木服装店的工装休闲短裤,经常州纤维检验所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规定的B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进货单、销售单,当事人采购面料1331.5元,后委托德安县雁湖制衣厂制作该款工装休闲短裤120条,制作费用2880元。故当事人购进的120条该款工装休闲短裤进货成本合计4211.5元,单位成本35.06元/条。2021年04月19日至2021年04月27日,当事人以58元/条的价格销售给8家下游,累计销售120条,销售金额共计6960元,销售利润2748.5元。另,当事人销售给杭州逗号服饰有限公司相城天虹分公司的波点娃娃领纱裙,经苏州市纤维检验院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31900-2015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进货单、销售单,当事人于2021年04月30日购进面料2740.2元用于生产该款波点娃娃领纱裙,后委托诸暨市凤之雁服装厂制作该款波点娃娃领纱裙120件,加工费用2880元。故当事人购进的120件该款波点娃娃领纱裙进货成本5620.2元,单位成本46.84元/件。2021年05月21日至2021年05月25日,当事人以63元/件的价格销售给8家下游,累计销售120件,销售金额共计7560元,销售利润1939.8元。当事人上述两款不合格服装共生产1个批次,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上述两款不合格服装共计销售金额14520元,共计销售利润4688.3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证据一:案件移交单,常州纤维检验所、苏州市纤维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各1份(No.2021030100225、No.2021-JSA007),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销售的2款服装抽检不合格情况;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资质;证据三:当事人委托加工合同、面料采购单、入库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经营2款不合格服装的成本及销售获利情况;证据四:工装休闲短裤、波点娃娃领纱裙抽检结果通知单各1份,检验报告快递面单,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并已知晓拥有可申请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检的权利;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违法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2年0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查明的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工装休闲短裤经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规定的B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波点娃娃领纱裙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31900-2015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2款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88.3元,罚款人民币23232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或者根据《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载明的缴款方式,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4日

  • 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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