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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梁市监处罚(2023)00236号

处罚日期:2023-08-09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00元  处罚机关: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星能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32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梁东路69号10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戴耀飞,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仓储装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充电桩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无锡星能元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快驴”第60434743号第6类保险柜商品商标,但无锡星能元科技有限公司和“快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无锡星能元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C964P77L
  法定代表人:戴耀飞
  住所:无锡市梁溪区梁东路69号10层

2023年3月28日,本局接到举报,反映无锡星能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售卖“快驴”智能快递柜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查处。2023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国行业AAA级信用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三块荣誉牌匾,且在产品宣传册上宣传与多家公司、高校合作并获多项奖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向当事人制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领取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智能快递柜销售业务。2023年2月,当事人与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确定了合作关系,被授权使用该公司的“易米达”快递末端系统平台。

为提高公司影响力、增加产品销量,当事人在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荣誉标称的颁发单位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国行业AAA级信用企业”(荣誉标称的颁发单位为中国质量信用认证中心、中企国质量(北京)信用评估中心)、“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标称的颁发单位为江苏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牌匾,上述牌匾均由当事人自行排版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制作,以达到扩大公司知名度的目的。

同时,当事人委托印制了一批产品宣传册,用于向客户推广产品并分发给经销商用于产品的宣传。在其产品宣传册中,当事人宣称:1、与中国邮政、京东、德邦快递、中邮速递易、苏宁易购、百世快递、申通快递等公司有合作关系;2、拥有多项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软件著作权;3、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多项荣誉证书;4、与成都理工学院、东华大学等多所高校有合作关系。经查,当事人在产品宣传册中宣称的上述内容均未获得相关认证证明,上述宣称的合作单位及相关荣誉和资质均为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此外,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放置了一台视频播放设备,循环播放其与中央电视台、江苏影视频道、湖南电视剧频道及浙江新闻频道等电视台有合作协议的宣传视频,但当事人仅能提供其与中视易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由中视易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在中央电视台、江苏影视频道、湖南电视剧频道、浙江新闻频道等电视台投放宣传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上述电视台有合作协议的有效证明文件。

案发后,当事人摘下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国行业AAA级信用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并将产品宣传册进行了销毁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江苏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7张、产品宣传册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具体情况;
  3.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3份、系统后台截图1份、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企业信用等级证书1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的资质和荣誉均为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获得;
  4.“快驴”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授权书、同意转让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商标的注册情况;
  5.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上海递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统授权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授权情况;
  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锡梁市监限提〔2023〕12第032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9.经销协议书、客户花名册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模式情况;
  10.广告服务协议1份、广告播放证明12份,证明当事人广告投放的情况;
  11.当事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房屋租赁合同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
  12.案件线索移送函【锡梁市监案移字〔2023〕9第0712号】1份,证明本局将违法线索移送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

以上证据反映情况与当事人的陈述相吻合,有关书证原件已由当事人确认,复印件均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锡梁市监罚告字(2023)9第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本决定书与罚(没)款缴纳通知书到江苏银行代收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 无锡星能元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梁东路69号10层
  • 免费电话:400-098-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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