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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钱塘市监处罚(2024)150号

处罚日期:2024-04-15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彩湖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5起,当前经营异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围垦街850号4#办公大楼11层1106室,法定代表人:刘伟,股东:刘伟、高文娟,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玻璃仪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保健用品(非食品)生产;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康家醫K+1”第33923990号第9类测量仪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杭州彩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杭州彩湖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刘伟,股东刘伟、高文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彩湖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康家医K+1”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杭州彩湖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KKWB48J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临江科技孵化园3-594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

2023年9月5日,我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杭州彩湖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要求依法查处。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68号6幢1803室的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广告宣传册上宣传“全球第一款视频问诊智能穿戴”、“中国首批互联网医院的构想者及搭建者”、“最全IOMT生态系统”“首款医疗牌照系统硬件”、“最快全国最高服务标准”、“最大医疗健康服务体系”等内容,现场展厅墙面上展示有“2018年拿到第一张互联网医院牌照,全面定义行业第一,获批第一张互联网医院牌照”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来源和有关依据。经局领导批准,2023年10月19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为由,予以立案。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9月,主要从事数字医疗健康平台业务,主营产品为“康家医智能看护问诊手表”。

2023年4月开始,当事人通过自建展厅、举办招商现场会等形式开展推广活动并招收代理商。截止案发,已招收代理商94人。当事人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68号6幢1803室设有招商展厅并对外开放。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墙面上张贴有“2018年拿到第一张互联网医院牌照,全面定义行业第一,获批第一张互联网医院牌照”等宣传内容。展厅内摆放有广告宣传册、宣传单页等供客户查看,主要介绍康家医智能看护问诊手表。在广告宣传册内印有“最全IOMT生态系统覆盖WIN、MAC、IOS、安卓、鸿蒙、微信生态、RTOS等所有系统体系”、“首款医疗牌照系统硬件区别于日常监测级硬件体系,在此基础上完成医疗服务的完整闭环”、“最快全国最高服务标准1分钟内接诊,树立行业最高的服务标准”、“最大医疗健康服务体系AI、互联网、智能穿戴硬件、医疗器械、医生服务、医院资源等全体系整合”等内容。宣传单页内印有“全球第一款视频问诊手表”、“国内第一款实时血氧、脉搏、步数等数据监护并报警异常手表”等内容。

经查,涉案手表产品所搭载的互联网医院为成都军研彩湖互联网医院,该互联网医院取得执业许可证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在此之前,已有乌镇互联网医院等互联网医院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并非第一张获批互联网医院牌照。同时,针对上述“最全、首款、最快、最大、第一款”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相关来源和证据。上述广告宣传资料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自行设计后委托杭州哲珂广告有限公司印刷,广告宣传册及配套宣传单页的印刷数量为200套,费用共计1050元。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7月10日和8月18日在杭州龙湖滨江天街假日酒店举办招商会,针对其项目进行推广招商,现场宣传时涉及案例介绍。其中2023年7月10日招商会现场介绍有章总案例(开展城市:贵州贵阳,开始时间:10月18日,已激活手表20000+),并附有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2份送货单照片;张总案例(开展城市:浙江丽水,开始时间:11月20日,已激活手表6000+),并附有一份其代理商平台-管理后台-数据统计的截图。2023年8月18日招商会现场介绍有章总案例,除开展城市改为四川成都外,其余内容与2023年7月10号章总案例一致;张总案例除开展城市改为浙江温州,附图改为其代理商平台-管理后台-费用记录截图外,其余内容与2023年7月10号张总案例一致。上述案例内容及数据内容均为虚构。另外,当事人在其招商会上宣传其法定代表人刘伟身份介绍时,使用了“国务院数字经济专家委员会资深专家”的内容,经查询国务院机构设置,未发现有关于“国务院数字经济专家委员会”的组织信息,针对上述宣称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依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我局收到举报件及举报材料1份;2.现场笔录1份,照片制作提取单5份;3.广告宣传册1份,单页1份,录音及试听转录单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对招商现场确认的宣讲照片4张,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做的询问笔录4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康家医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模板1份、招商会使用的PPT打印件1份,涉案智能手表产品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3C认证证书、采购合作协议、发货单等复印件各1份,投资协议书复印件、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采购合作协议复印件各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发票复印件1份,其微医集团名片照片1份;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我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6份,收到的协助调查函回函5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医院执业信息页面截图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架构的公示页面截图1份、文件《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23﹞5号)复印件1份等。

2024年4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全球第一款”、“最快全国最高服务标准、最大医疗健康服务体系”等广告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

当事人宣传“第一张互联网医院牌照”并在招商会使用虚假代理商案例、虚构法定代表人专家身份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处罚款20万元。

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故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故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缴款单所载的缴费方式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的罚款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5日
   

  • 杭州彩湖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围垦街850号4#办公大楼11层1106室
  • 官网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68号钱塘云谷
  • 免费电话:400-66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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