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市监处字(2021)E0707号
处罚日期:2021-07-07 处罚内容:罚款20万元 处罚机关: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大厦716室,法定代表人:李虎,股东:李虎、石波,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一般项目:餐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贝可仕”第40528821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贝可仕”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贝可仕”品牌的特许人为苏州正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115MA1TBXJN49
住所(住址):南京市鼓楼区越洋国际大厦71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虎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越洋国际大厦716室
2021年3月8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45举报工单,内容为实名举报当事人涉嫌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3月25日,经市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餐饮管理及技术转让等,截至目前共对外签订“贝可仕”品牌特许合同53份。但当事人对外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没有2个直营店的行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丁晶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相关经营信息及丁晶作为受托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事项。
2、《贝可仕商标注册证》及相关公证转让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拥有“贝可仕”注册商标。
3、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查询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商业特许备案资质。
4、特许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1)当事人对外开展了商业特许经营业务;(2)特许合同约定了当事人与加盟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对加盟者有统一的强制性经营标准及责任要求。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书面承认会有统一的店铺门头设计(含装修风格)、统一的经营指导价格(同类区)及统一的经营模式(包括物料和设备的采购及产品制作流程等);(2)当事人书面承认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3)当事人书面承认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4)当事人成立以来的基本情况。
6、当事人提供《贝可仕签约客户表》1份。证明:53位加盟者的经营现状。
7、当事人提供《关于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所得。
2021年7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罚款2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对外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没有2个直营店的行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
依照《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办法》,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且当事人能妥善处理和加盟商之间的合作关系,未造成大的社会影响,故在自由裁量时予以从轻处罚考虑。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公告处罚内容。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京市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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