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红稽罚(2019)29号
处罚日期:2019-08-06 处罚内容:罚款0.70万元 处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而非天津市和平区大连道4号,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酒店用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餐饮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老城街”第3782722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申请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且截止2021年1月4日商标已被驳回。3、通过商务部核查,“老城街”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名称: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7590635XJ
住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红星职专附近,303腻子厂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穆峰
经营范围:食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酒店用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餐饮服务。
2019年5月8日,互联网检测平台发现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轻松月入10万4个月回本,翻台率高回本快,规范化,标准化,餐多次翻台,4-6月快速回本”等内容的违法广告。2019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的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http://www.4008049009.com)网页中含有“翻台率高,回本快,规范化,标准化,一餐多次翻台,4-6月快速回本”以及“轻松月入10万,4个月回本”等广告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019年3月,当事人雇佣员工自行设计并制作了网站(http://www.4008049009.com),员工劳务为1000元。该网站于2019年4月初上线,当事人在网站中发布含有“翻台率高,回本快,规范化,标准化,一餐多次翻台,4-6月快速回本”以及“轻松月入10万,4个月回本”等内容的招商广告,并未在招商广告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2019年4月5日,当事人与天津市企商汇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推广协议,对上述网站及内容进行百度推广,推广费用总计2500元。当事人行为满足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服务广告,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在广告中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本或者保收益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本案广告费为3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穆峰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服务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在广告中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本或者保收益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的事实;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穆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5.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点;6.当事人提供的网页截图、网站备案证明,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网站及广告内容;7.当事人提供的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声明,证明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的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其员工于广明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员工工资条及于广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于广明身份、与当事人劳务关系及其为当事人制作管理网站的劳务报酬;9.当事人提供与天津市企商汇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企商百度推广销售代理合同》复印件及票据,证明当事人进行网站推广及相关的推广费用情况;10.对天津市企商汇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振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天津市企商汇创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网站推广服务的事实;11.天津市金商汇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12.天津市企商汇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万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孙振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万江、孙振亮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期限;13.天津市企商汇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当事人签订的《企商百度推广销售代理合同》复印件及票据,证明其为当事人提供推广服务及费用的情况;14.当事人提供的修改后的网页及道歉声明打印截图,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情况。
2019年7月31日,本机关已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红稽罚告[2019]2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撮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具体缴款渠道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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