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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8)51号

处罚日期:2019-01-22  处罚内容:罚款5万元  处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而非天津市和平区大连道4号,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酒店用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餐饮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老城街”第3782722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申请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且截止2021年1月4日商标已被驳回。3、通过商务部核查,“老城街”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307590635X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穆峰

违法事实:2014年12月4日,当事人与三人行思企业形象策划(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其经营的老城街小面制作网站框架,网站具体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填充。网站(www.laochengjie.com)于2015年3月由当事人发布上线,上线后当事人自行在网站上先后发布了含有“作为有10年直营店经验的老城街小面团队来说,扶持加盟商成功开店是行业内最专业、做的最好的”、“目前最正宗的重庆小面当然还是老城街小面”、“老城街重庆小面源于山城重庆最正宗的市井味道”、“老城街是正式众多重庆小面品牌中的一个,也是最好吃,最地道,最接地气的一个”、“老城街是对经典美食的传承,更是对现代美食的改良,它特色鲜明、味道多样,它是最经典、最美味的重庆小面”、“说起重庆小面加盟连锁店就不得不提老城街重庆小面(www.laochengjile.com),老城街重庆小面是势头发展最猛的一个重庆小面加盟连锁品牌。每月都有二十多家店签约,现在已经有上百家的加盟店而且开始营业的店面生意都很红火,我们从中看到了重庆小面崛起的希望”内容的网页广告,当事人在网站广告中使用“最专业”、“最好”、“最正宗”、“最经典”等用语的行为,其行为满足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未能提供出“每月都有二十多家店签约,现在已经有上百家的加盟店”广告语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因本案涉及的违法广告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本案广告费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穆峰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广告中使用“最专业”等用语的事实;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穆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5.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点;6.当事人提供的网页截图、网站委托合同、网站备案证明及发票,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广告中使用“最专业”等用语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身份的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老城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授权书复印件,证明“老城街”商标持有人及商标授权使用的情况;8.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和许可事项;9.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李函叙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贾云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函叙身份、委托事项、期限及贾云峰身份;10.对李函叙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老城街”商标持有人及商标授权使用的情况;11.三人行思企业形象策划(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12.三人行思企业形象策划(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胡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思身份;13.对胡思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三人行思企业形象策划(天津)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制作网站框架的事实;14.当事人提供的网站道歉公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消除影响的情况;15.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情况。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及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协议、票据等资料,及时在互联网上发布道歉声明,减轻了危害后果。此外,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情形。

当事人在网站广告中使用“最专业”、“最好”、“最正宗”、“最经典”等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撒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贵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整。

当事人在网站广告中含有“每月都有二十多家店签约,现在已经有上百家的加盟店”字样的广告语,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撒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贵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整。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共计罚款50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具体缴款渠道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22日     

  • 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
  • 官网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连道4号
  • 免费电话:400-804-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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