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罚字(2020)139号
处罚日期:2020-11-27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65000元 处罚机关: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湖南科建鑫材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9起,注册地址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长沙三友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骆正贵,股东:骆正贵、贺正坤、黄梅琳,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建材、装饰材料、五金建材、五金产品批发;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塑料板、管、型材、日用塑料制品、塑料家具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不锈钢制品零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南科建鑫材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欧家”第26090568号第37类室内装潢服务商标,但湖南科建鑫材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欧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湖南科建鑫材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长沙三友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姓名:骆正贵
当事人系经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0年4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以支付20000元广告费用的价格委托广州优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湖南科建鑫新材料有限公司(http://www.kjxc188.com/gxzx)期间,在网站介绍宣传公司的页面中以“欧家”品牌的名义对外介绍宣传公司情况及相关产品,其宣传的内容有“欧家自有大规模生产基地,厂房面积近十万平方米,现有大型的竹木纤维集成墙面、集成吊顶装饰线材木塑门、地板、浮雕画和竹木纤维等流水生产线;年产能力6000万平方米以上;欧家设计团队累计总人数超过3000名;自有工厂产品直供价格低”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据,经查证该宣传内容系虚假内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其合法的身份;
证据(三):互联网网站截图,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长沙三友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证明》,证明当事人租赁长沙三友科技有限公司场地仅销售长沙三友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当事人销售场地为租赁长沙三友科技有限公司场地的事实;
证据(六):《网络推广营销合同》,证明当事人支付费用委托广告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事实;
证据(七):收据(NO.8970783),证明当事人支付费用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具体数额;
证据(八):询问笔录,由办案员询问当事人取得,证明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现场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现场取得,证明当事人公司的地址及相关经营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市监听字(2020)1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告知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与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事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应当给予较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
二、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宁乡经开区支行,账号:18026801040005952。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应缴纳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办法》予以公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