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08)第452号
处罚日期:2008-06-04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莱尔维思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山庄二区综合楼2A(3)号院,而非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九龙山庄3号院,法定代表人:王琪,股东:王琪、宋文丽,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服饰、鞋帽;技术开发、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莱尔维思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优惑”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优惑”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莱尔维思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山庄二区综合楼2A(3)号院
注册号:110115007845238
法定代表人:李惠军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12月份设立网站(网址:www.lelwiss.cn);2005年1月份印制并开始发放宣传册。当事人在其网站和宣传册中,以“2003年与国内、国际近3000家品牌服饰厂家建立长期品牌代理和托管关系;2004年莱尔维思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以规模第一、销量第一,成为国内最大的专业品牌服饰超值特卖机构;2006年全国近百家总经销、近千家折扣店在全国各地火爆经营,‘莱尔维思现象’在业内广为传颂;四大仓储基地:分布于广州、武汉、上海、杭州的四大仓储基地,一个物流中心:位于北京的全国物流配送中心占地近20亩,8000平方巨型展厅”等对公司及其产品进行宣传。实际当事人是2004年12月16日成立的,是其虚构的“2003年与国内、国际近3000家品牌服饰厂家建立长期品牌代理和托管关系”,实际当事人到现在为止仅与国内42家品牌服装服饰厂家有过购买库存服装的往来;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2005年以规模第一、销量第一,成为国内最大的专业品牌服饰超值特卖机构;2006年全国近百家总经销、近千家折扣店在全国各地火爆经营,‘莱尔维思现象’在业内广为传颂”,实际当事人从开始到现在只在全国有5家总经销,69家折扣店;当事人宣传所称的“四大仓储基地”只是在上述地区有采购点,“一个物流中心”指的是其公司的经营场所;“8000平方巨型展厅”没有事实根据,实际其租用的建筑面积只有3158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打印的公司网页、公司宣传册、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08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兴区兴政街二十五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