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2)第223号
处罚日期:2012-03-27 处罚内容:罚款15000元,罚没合计15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金源华茂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9层906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3号楼908厅,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俊强,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鞋帽、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会议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营销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源华茂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11月5日申请注册“形男秀女”第11698800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金源华茂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形男秀女”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金源华茂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9层906室
注册号:110106007402385
法定代表人:张俊强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为夸大公司实力和服务,吸引客户,通过自设网站(www.qqx666.com)对其从事服装销售的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其网站中宣称:“金源华茂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采购、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专业服饰公司……;连续3年占据亚太地区童装销售榜首……;QQ星——业内唯一一家质量5A级诚信企业;QQ星童装被央视网评选为“2011年度创业先锋推荐品牌”。经核实,当事人所销售的童装是委托东莞市虎门祥瑞制衣厂生产加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还未销售产品,也未获得质量5A级诚信企业的称号及央视网评选的2011年度创业先锋推荐品牌。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签订合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网页、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5000元。
我局于2012年 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