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5)第266号
处罚日期:2015-03-06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和谐夕阳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楼2305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工业区创新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海,股东:徐国清、王忠海,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销售体育用品、服装、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委托加工制水设备、机械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和谐夕阳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清大康洁”第11类水净化装置商品商标,但北京和谐夕阳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清大康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和谐夕阳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楼2305室
注册号:110102009854100
法定代表人:徐国清
经查:当事人自2006年08月18日成立,2011年07月当事人开通网站(网址:www.kangjiebj.com)对外进行宣传,在当事人的公司网站中,使用内容“……公司与国际著名水处理厂商,GE美国奔腾、DOW美国陶氏、HYDRANAUTICS美国海德能、CSM韩国世韩等国际集团与公司成为战略伙伴,并引进清华大学的水处理技术和国际精湛的生产工艺融入到清大康洁品牌、产品体系中…”等文字表述。而实际情况是,当事人从未与国际著名水处理厂商,GE美国奔腾、DOW美国陶氏、HYDRANAUTICS美国海德能、CSM韩国世韩等国际集团有关系,也未引进清华大学的水处理技术。当事人使用了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文字表述,对企业形象与产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委托人的陈述、当事人网站的网页截屏、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二十五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大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